11月25日,最高檢召開新聞發布會,相關發言人介紹,隨著社會交往方式的多樣化,檢察機關依據刑法、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規定精神,將具有共同生活基礎事實的婚前同居關系認定屬于家庭成員關系,并將身體傷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認定為家庭暴力行為,對受害者的保護更加立體全面。
從法律層面看,“共同生活的婚前同居關系適用反家暴法”并不是新規,2016年施行的《反家庭暴力法》明確“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,參照本法規定執行”。也就是說,未婚同居關系一直是被納入《反家庭暴力法》保護范圍之內的。
但法律條文和司法實踐之間,有時存在著一些錯位,不同地方對司法概念的理解不一樣,同居家暴案件在不同地方的處理方式差別很大。有些地方在認定家暴案件時,仍然以有無結婚證為標準,導致有些同居家暴受害者立不了案或申請不到人身安全保護令,得不到應有的法律保護。
此次最高檢的強調重申,將法律文本里的概念界定得更清晰、精準,統一了全國檢察機關在司法實踐中的執行標準,對法院、公安機關、婦聯、基層社區等所有承擔著反家暴責任的機構來說,也是一次概念上的校準,促使各環節在同一標準下行動,不讓保護網出現漏洞。
當前,也有一些網友對于此事出現了誤讀。比如,有人覺得將同居關系認定為“家庭成員”,就等于承認了同居的“婚姻性質”,繼而產生了聯想和擔心。其實,這無須擔心。《反家暴法》中對“家庭成員”的判斷重點在于是否存在穩定的共同生活事實,不是評價這段關系的法律地位,更不是賦予同居關系婚姻屬性,而是承認現實生活的多樣性與復雜性。只要共同生活,就可能存在發生家庭暴力的風險,就應當適用反家暴的保護框架。共同生活者之間并不會因此自動獲得婚姻權利,只意味著彼此的行為同樣要遵守法律設定的底線和責任邊界。
還有人產生了完全相反的擔憂,認為把同居暴力納入家暴范圍,可能讓處罰變輕,他們的理由是,如果是陌生人,不就可以按故意傷害來處理嗎?這是把家庭暴力想得過于簡單了。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,關系遠比陌生人復雜,會有情感的、經濟的、人際關系的牽絆甚至依附,一旦發生暴力,會比陌生人之間的傷害更隱蔽、更持久、更難逃脫。并且,家庭暴力的類型是多樣的,暴力不一定產生實際傷痕,還可能是恐嚇、經濟控制、精神虐待等,如果不界定為家暴,那么非婚同居關系中的受害者就有可能在缺乏救濟的情況之下,最終失去反抗的能力。
因此,對同居關系的明確認定,不是擴大權利,也不是擴張概念,而是讓原本就應該生效的法律真正發揮作用,不留下制度執行中的縫隙;讓發生在任何親密關系中的暴力都沒有藏身之處,讓每一個人都能在法律的保護下,遠離危險、遠離恐懼。(馬青)





